多数高等院校在保护学术价值观方面可能没有那么上心,但这并不能证明其已不再坚守学术价值观。科学家和学者们自有理由来坚持话多价值观,这对学术研究尤为重要。因此,对技术转移的效果评估,需要判定学术研究人员的实际行为,而不应仅考大学采取的预防措施
有关商业化影响较为重要的一点是,幸亏还没产生什么不良影响当高等院校开始积极为教授的科学发现展开营销时,批评家们担心会影响理论研究,惟恐科学家会抵不住诱惑,将更多的精力放在应用研究上,以获得丰厚的股份或专利版税。可喜的是,现在经过足够长的时间,评估出的结果显示,几乎没有迹象表明有这样的转变。尽管有相当多生物医学研究人员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与企业合作,但那些陷入商界的研究人员在教学中也同样富有成果,同样敬业和成功,在各自部门的工作中也同样活跃,一点也不比其他很少从商的同事逊色。对3000余名生命科学家所作的一项研究表明,有52%的受访者承认与企业有联系,但他们的商业活动时间平均每周只占5.8个小时,远低于每周一天的从商上限
最初有人担心申请专利会对课题的选择产生影响,但这似乎也只是空穴来风。对生物医学科学家的一项研究表明,在500多名被调查对象中,只有7人将申请专利列为选择课题的主要因素。其他研究发现,那些已获得许多专利的科学家,现在发表及被引用文章的数量与那些没有专利的同事一样多,他们的生产力也和申请专利前相差无几:而还有项研究甚至发现,仅限于工程学系,教授基于研究成果开公司,能继续发表更多的文章,积累更多的被引用数量,这是其他同行所无法相比的。总之,正如一名商科学生所说:“证据似乎恰恰与我们的论断相反,学术专利的增加根本不会将研究人员的时间、兴越和精力从传统规范的科学研究中剥夺。”2010年美国国家研究委员会的一份报告也得出了同样的结论。
高等院校积极为教授的科学发现申请专利的行为并没有像某些批评者担心的那样,对研究资料的获取产生许多干扰。虽然美国法院认同授予基因以及其他基本自然事实以中请专利的权力,但也明确表示这种权利并不是不可以侵犯的。企业和教授都可以在研究中使用有专利保护的概念和资料。的确,某些高等院校不仅中请了理论研究发现的专利,还花费精力保护这些权利,将版税最大化:不过,根据最近的一项研究受查的生物医学研究人员中请获取受专利保护的信息和资料时,都没有道到拒绝。几乎在任何情况下,向别的高等院校正式申请使用资料都会获准。只有10%的申清,协商时间超过了1个月。而且无一例外,申请使用资料不会向任何人收取任何费用。
很明显,大多数研究人员没有感觉受到专利阻碍,但只是因为他们根本不知道有专利的存在。专利持有人也很少有申诉的,他们要么是因为不知道已经发生了侵权行为,要么是觉得不值得花很大精力诉之法庭。倘若真的有申诉的,请查人员也总能找到办法,解决拒绝使用的原因,而无须让申诉人放弃他们的项目。所以,一组研究人员在仔细审查了证据之后,得出结论:“结果表明,专利几乎不干扰研究工作,即使资料转移在大多数情况下也不会出现争端(针对从他方获取信息或研究资料的请求):”在参照了其他研究之后,2010年美国国家研究委员会报告同意了这一研究结论
在涉及与业界有关系的其他风险时,情况就不那么乐观了。就保密性而言,58%的企业赞助商在词查中承认,他们通常允许签约人延迟公布研究成果6个月以上,这就远远超过了决定是否要申请专利的时间超过13%有行业资助的科学家在另一项调查中承认,出于商业原因,他们推迟发表研究成果6个月以上。另外还有一项调查显示,14%有行业资助的学术研究人员承认,他们将研究发现作为商业机密加以保密。当然,数代以来,科学家有时会出于保留竞争优势而故意不透研究成果。0即便这样,接受了公司赞助的教授对研究的保密程度还是要更高一些,他们可能比其他没有资助的同事要高出3倍
总体来说,虽然科学家与业界签订的协议中规定的平均时长超过了必要的时间,但还算适度。而部分高等院校科学家由于有自己的动机坚持及时公布研究成果。因此,2007年的一项公司赞助研究发现,推迟发表研究成果的平均时间是4个月,但这段时间太短,还不足以在研究进展上产生什么重大影响
最严重的利益冲突问题,通常涉及一些接受了企业研究资助、咨询费或其他形式资助的科学家,企业与他们的研究成果有明显的利害关系。而此类冲突似乎相当普遍,尤其是对新药或健康产品的测试。但是,许多与企业签定协议的科学家好像事不关己并且很自信,认为与企业的利益关系不会影响到他们的科学判断
很遗憾,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就能心安理得。心理学家发现,哪怕是一份小礼物、小小的恩惠,都会让受益人偏祖赠予人。针对新药和健康消费品的效力研究,证实了这一结论:一项有行业资助或由与公司有经济关系的研究人员进行的临床试验研究表明,研究结果倾向相关企业的可能性要比独立试验高出3.6倍。另一项调查表明,由烟草行业赞助的二手烟测试中,94%的研究表示没有发现任何有害健康的影响。但在独立测验中,仅13%的研究得出相同的结论。类似结果的研究比比皆是也有可能是烟草公司有意选择了倾向性的研究者,但很难解释二者的巨大差异。
在人类不是测试对象的情况下,对研究者来说,利益冲突的解决方式就是上报校方,一且发表了研究成果,就向读者披利益冲突。但很遗憾的是,在多大程度上能进行披还不清楚。披露可能会提供一种警示,却并不能让读者评判出偏见是否已在事实上影响了研究结果,即便是影响了,它也无法判断这个影响有多严重:。相反,披还可能削弱读者信心,让他们质疑科学家的工作
更有一些研究表明,披露很难让读者保持警惕,实际上它只是增强了作者在读者们心中的地位,同时,由于已经警告过读者了,作者也不会再那么谨小慎傲地表达客观观点了。而如果这些研究结果是正确的那么要求作者披磊利益关系又能换来什么呢?可以肯定的是,如果我们能指望有利益冲突的所有教授都进行披露,那么读者至少能了解发表的内容里哪些是有所偏颇的。尽管如此,遵守现行的大学规定这个方法并不完美,披露信息甚至没有产生过多益处
虫于对利益冲突进行公开披露并不能完全解决问题,所以如有利益冲突,校方官员通常采用其他方式来防止偏见产生。得到经济利益冲突报告后,校方可以坚持对研究进行监督,以运免偏见影响研究结果。偏见影响研究的方式多种多样,因此真正有效地进行监督,实际上需要严格审查。或者,校方官员也可以要求研究人员与其他没有利益冲突者共同合作(如果能够找到的话)。但如果这个保障措施也行不通,校方完全可以叫停这一研究
大多数调查和宣传都涉及医学研究领域的利益冲突,这不足为奇因为大多数合作基金都来源于与健康相关的公司:。还有其他一些查领域,经济利益冲突十分普遍,校方在重要研究中却并没有严格坚守学术价值观。社会科学家为利益方撰写政策要文,获取丰厚回报。在能源领域,美国政府与石油公司合作,给高等院校提供几亿美元作为研究资金,从而产生相当常见的利益冲突,而且这类项目对研究结果保密的时间限制比美国国家卫生研究院建议的更宽松,项目资助也没有经过独立的同行审查。据报道,在营养学领域,教授通常受到企业阻饶而不能发表负面的科研结果,而学术研究人员经常进行的研究则是针对企业产品的积极效果进行的
更有甚者,企业竟公然影响它们赞助的学术研究,如此一来,对其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试的结果,真是令人不安。某些学术健康中心与业界签订合同里有些条款规定,允许赞助公司修改手稿,甚至它们可以决定研究结果能否发表。一项研究显示,809份公开发表的药品与保健产品报告中,名义上11%是研究人员写的,但实际上这些报告是由赞助公司代表代写的,出版名的作者只不过对公司的文章进行了编辑而已。而在某些情况下,高等院校研究人员甚至不能得到数据,只能得到摘要,或得到赞助公司提供的编辑版本。企业对产品研究施加了如此大的影响,很难想象,是否还有比这更不专业的行为吗?然而,20072008年的一项研究表明,70%的学术健康中心没有明确规定禁止这种行为